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考核,是指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全面。
(二)公开形式是否多样、便民、规范。
(三)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及时。
(四)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问题。
(七)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局机关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处(室)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并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