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处(室)、经济责任审计中心:
现将《镇江市审计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镇江市审计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局公文类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镇江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应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和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核的公文类信息不得公开。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按照《条例》要求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凡系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公文;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变动、人事任免、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以及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公文,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
凡系行政公文中标有秘密等级以上的公文;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司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群体利益的公文;请示、报告和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批复、商(复)函、抄告类公文;涉及国防、外事等事项的公文;法律、法规规定免予主动公开的其他公文,属于不公开的信息。
对一些虽属于不主动公开,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经区分处理,认为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的,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局办公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同时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工作。
第五条 公文草拟处室负责人在审核草拟的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在OA办文单上注明其属性。
第六条 局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核草拟处室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如不予公开,其理由是否充分。局办公室认为草拟处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有关要求,可以协商草拟处室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公文签发人在不能确定属性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的,应当与联合发文机关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如本局为主办机关,应当在公文签发后将该公文属性的最后确定情况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条 公文签发后,局办公室应当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局办公室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通过市政府及本局网站全文发布。
第十一条 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